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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验厂文件—— 歧视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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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精彩咨询  浏览次数:2345
核心提示:歧视管理控制程序文件:文件编号:-05歧视管理控制程序 生效日期:2016.09.01一、目的制定制度,确保工厂的所有员工在聘雇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加强社会责任。二、范围工厂全体员工。三、程序3.1不论在招聘工作
歧视管理控制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05 

                                                   歧视管理控制程序

                                                                                生效日期:2018.12.01

一、目的

制定制度,确保工厂的所有员工在聘雇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加强社会责任。

二、范围

工厂全体员工。

三、程序

3.1不论在招聘工作或生产劳动过程中,任何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针对性歧视行为。

3.2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1严格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2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员工提供经营状况资料→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3员工在聘用、补偿、受训、晋升等工作中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而受到歧视。

3.4劳动人事部在对本工厂行使监督检查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3.5本工厂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允许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比如:性骚扰),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3.6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工厂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工厂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3.7工厂绝不干涉所有员工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等的权利,同时员工也绝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3.8招聘时禁止强制性验孕。

四、参考文件

4.1《劳动法》第27条

4.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4.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4《劳动法》第12条、13条、101条

五、记录

5.1员工意见

                                                            第 1 页,共 1页



一、目的

制定制度,确保工厂的所有员工在聘雇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加强社会责任。

二、范围

工厂全体员工。

三、程序

3.1不论在招聘工作或生产劳动过程中,任何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针对性歧视行为。

3.2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1严格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2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员工提供经营状况资料→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3员工在聘用、补偿、受训、晋升等工作中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而受到歧视。

3.4劳动人事部在对本工厂行使监督检查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3.5本工厂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允许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比如:性骚扰),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3.6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工厂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工厂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3.7工厂绝不干涉所有员工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等的权利,同时员工也绝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3.8招聘时禁止强制性验孕。

四、参考文件

4.1《劳动法》第27条

4.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4.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4《劳动法》第12条、13条、101条

五、记录

5.1员工意见

一、目的

制定制度,确保工厂的所有员工在聘雇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加强社会责任。

二、范围

工厂全体员工。

三、程序

3.1不论在招聘工作或生产劳动过程中,任何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针对性歧视行为。

3.2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1严格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2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员工提供经营状况资料→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3员工在聘用、补偿、受训、晋升等工作中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而受到歧视。

3.4劳动人事部在对本工厂行使监督检查时,应积极支持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3.5本工厂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侵犯员工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允许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比如:性骚扰),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

3.6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工厂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工厂管理层代表委派人员调查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3.7工厂绝不干涉所有员工遵奉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等的权利,同时员工也绝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3.8招聘时禁止强制性验孕。

四、参考文件

4.1《劳动法》第27条

4.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4.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4《劳动法》第12条、13条、101条

五、记录

5.1员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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