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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RA验厂之强迫性劳工和囚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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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精彩咨询  浏览次数:3268
核心提示:一、目的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国家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许使用强迫劳工的规定。二、范围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三、定义无四、职责各部门的各级
一、目的
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国家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许使用强迫劳工的规定。
二、范围
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
三、定义

四、职责
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和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五、程序
5.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在本厂工作。不允许使用任何抵债劳工。
5.2凡是办理员工入厂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充许任何人向新进厂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5.3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或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如确实因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员工或员工代表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5.4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的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生产工艺程序和产品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而导致产品不合格需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强迫员工从事所不能从事的活动等虐待性行为。
5.5保安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威迫或吓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业场地派驻保
人员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擅自进出作业场地,并防止作业场地内发生盗窃事件。不应利用保安人员限制员工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6 雇员只要提出合理期限通知,便可依期离职。雇员在离职日起码有30天之前递交的离职通知才是合理通知。
5.7禁止公司使用正在服刑囚工进行生产和将生产外包囚工的单位生产或到有使用囚工的厂商采购物料。
5.7.1采购在向供应商下达订单前需对供应商发出调查其是否存在囚工并与其签定关于此方面的协议。
六、参考
6.1《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附注
7.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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